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向作为指定局的专利局提出复出请求的情况是:
(1)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视为撤回;
(2)受理局宣布对中国的指定已被视为撤回;
(3)国际局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国际申请的登记本而宣布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按上述要求提出复查请求的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进入手续。并且在进入声明中标明已经提出复查请求的事实。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向作为指定局的专利局提出复出请求的情况是:
(1)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视为撤回;
(2)受理局宣布对中国的指定已被视为撤回;
(3)国际局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国际申请的登记本而宣布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按上述要求提出复查请求的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进入手续。并且在进入声明中标明已经提出复查请求的事实。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