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所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根据《公司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最为常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是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但无论是采取何种所有制或何种公司组织形式,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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