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怎样才能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如何处理?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人同意。 由于抵押人的这种转让行为发生在抵押期间,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限,抵押物即被转让而换取相应的价款,因此,债务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综上原因,《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例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丙的房屋设定抵押并登记。在抵押期间,丙将该房屋以8万元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则丙应当就所得款项中的5万元提前还乙,或者将其中的5万元提存,甲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乙可就该5万元房屋款优先受偿。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债权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履行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批准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如果标的物不宜长期保存,也可将标的物变卖,扣除各种必要费用之后,将余款存人银行。“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之关系即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