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需要登记?为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不需要登记?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变动的情况。“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较妥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但《物权法》第129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只列明了互换与转让两种形式,没有规定转包的登记。这是因为,互换与转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由或者转给他人行使,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而转包时,原有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人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不用通过变更登记向社会公示权利主体的变化,因此不要求对转包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