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转载作者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011年02月24日14: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杂志转载作者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即使作者发表的是时事性文章,但是只要在发表文章的同时声明该文章不许登刊、转载,那么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任何人都不得以合理使用为由擅自使用作者的文章。 杂志转载作者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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