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何时发生效力?什么是“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所谓“事实行为”,就是指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等行为。建成一栋房屋就发生房屋的所有权,制成一件衣服就发生衣服的所有权,完成一个书柜就发生书柜的所有权。房屋建成后还没有办理“登记”,但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制成一件衣服,还没有“交付”,但衣服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完成一个书柜,还没有“交付”,但书柜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本条所谓“事实行为成就时”,就是上面所说的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这些情形下物权的发生是法律行为之外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完成)”之时生效,而不是自“登记”或者“交付”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