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代替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

2011年02月24日14:5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开发商代替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共同协商签订的,开发商无权在《物业服务合同》上代替物业服务企业签字。即使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由于其同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这样,《物业服务合同》才能生效,物业服务企业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业主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开发商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和物业管理经营权,其代替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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