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中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有关规定

2011年02月24日14:5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信息网络传播中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有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也有一定的例外情况。

  一、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一)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在第7、8项中,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二、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一)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二)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以上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应当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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