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使用费数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专利法》的54条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使用费数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专利法》的54条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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