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和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上述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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