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流押?为什么《物权法》禁止流押? 流押也称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从各国的立法看,流押都是被禁止的。我国《担保法》第40条也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法未规定当事人有此约定时的后果。实务中有人认为,当事人违反此禁止规定时抵押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中则明确只是关于流押约定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物权法》第1 86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观点,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例如,李、王两人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用汽车作抵押,两年后归还本金,若到期王某无力还款,则该汽车归李某所有。此案中,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中涉及流质契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物权法》之所以做出抵押合同禁止流押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物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物的债权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需,就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结果,不利于平等、公平地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