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有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部分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诉讼费如何收取,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实际保护的数额计算收取,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收取,因为当实际数额小于请求数额时,请求数额就是双方争议数额,请求数额没有全部保护,并不是双方争议的数额有所改变,而是原告部分败诉。
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予答复。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条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比例收取。该办法第7条还规定,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根据你来信中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较妥。因为你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全面审理后,只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部分保护。这说明原告的请求数额就是本案争议的金额。因此,你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原告的请求数额计收诉讼费。
另根据《收费办法》第19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的规定,你院依法只保护了原告的部分请求,说明原告的另一部分请求数额是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这实际上就是败。被保护数额的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未被保护的部分数额的诉讼费用,则应由原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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