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十条规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约参与本物业的管理;
(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出补充本临时公约的建议;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
(五)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十一条规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
(四)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