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不动产登记一般需经过哪些程序? 进行不动产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由当事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登记机构提出书面请及必要材料(第11条)。 2.由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收法定的登记费用(第10条、第23条)。 3.审验有关证件、文书等是否真实、合法、齐全,有问题的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发现有虚假的,不予登记;必要时,登记机构还应派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有关不动产的情况,并了解有无产权争议等(第12条)。 4.登记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资料齐全、合法,情况属实的,依法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的登记簿册上,并向当事人颁发权属证书或在有关证件上记载物权变动事项、加盖印章(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至此,登记即告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始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