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分情况来处理,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除此以外根据《物权法》第80条的费用分摊原则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实践中物业维修费用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摊:整幢住宅建筑的共有部位、设施的维修费用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由业主进行分摊;每个门号共用部位、设施维修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拥有商品住宅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业主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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