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债权数额或不足债权数额该怎么办?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出质人是以质物的价值担保质权人的债权的,质物变价的唯一目的是用于清偿债务。如果债务清偿期届满,质物的变价(折价或拍卖、变卖)超出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用质物的变价使债权人的担保债权受到了清偿之后还有剩余,此时应将剩余价款归还出质人。如果质物的变价价款不足所担保债权数额时,出质人以全部变价价款交给质权人以后,质权也消灭。但此时,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仍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只是不再是质押担保债权。债务人依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和出质人不是同一人时,出质人不再承担责任,没有清偿剩余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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