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日,顾问公司应厉先生委托,同意以112万元的价格居间出售虹井路上的一套房屋。2007年2月3日,刘女士经顾问公司居间介绍,由其工作人员两次带领实地验看了这套房屋,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合同开始履行后,刘女士按约于2月6日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顾问公司也按照刘女士要求的110万元购房价格,与房屋出售方进行议价,但是没有直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顾问公司却无法按110万元与厉先生谈定买卖价格。中介公司于2月15日同意并将1万元意向金退还给了刘女士。
去年3月11日,厉先生通过满盈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联系到刘女士,促成了双方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就此完成了房地产交易。 法院认为,刘女士向顾问公司支付意向金,要求其按110万元购房价格,与房屋出售方进行议价。顾问公司没有直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也无法谈定买卖价格。为此,将意向金退还给刘女士。所以,双方的居间法律关系已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