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争议权

2011年02月25日07:4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争议权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程序: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还有一些省的协调裁决办法正在制定中。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拆迁管理知识排行榜
拆迁管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