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建设单位在广告中承诺“买方免前期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2011年02月25日07:5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看待建设单位在广告中承诺“买方免前期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单位,建设单位无权在广告中作出“买方免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承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所以,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不能自己管理物业的。即使物业服务企业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它们也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主体,是否免除物业服务费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建设单位无权干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是建设单位的分公司,那么它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始就是无效的,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建设单位是不能通过其分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

只有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范围及责任等,同时约定了由建设单位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明确承诺业主免交物业服务费,而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代交及其违约责任,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售房合同的附件,“买方免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承诺才能真正落实。因此,建设单位只在广告中承诺“买方免前期物业服务费”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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