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为何规定建设单位对于“临时管理规约”承担说明

2011年02月25日07:5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业管理条例》为何规定建设单位对于“临时管理规约”承担说明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也即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由于“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单方面制定的,为了保护物业买受人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说明义务。这一说明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建设单位应当让物业的买受人知晓“临时管理规约”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其次,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的买受人详细地解释“临时管理规约”的具体内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物业买受人将来对于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直接影响着物业买受人的购买意愿,建设单位理应向物业买受人说明“临时管理规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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