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公私合营的房屋典当中一些政策问题的房屋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2011年02月25日08:1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涉及公私合营的房屋典当中一些政策问题的房屋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2月1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指出: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的《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 吕静林房屋产权案的请示报告》,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 房屋产权一案。该案涉及公私合营和房屋典当中的一些政策问题。我院经讨论意见不一致故特请示现将案情报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清,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静林,女,64岁,南京市人,江浦县龙山乡龙柏村五庙小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萍,女,55岁,南京市人,兰州市城关饮食公司会计。
  吕静林、吕萍系同胞姐妹,其父吕和鸾(1971年去世)母吕孙氏(1964年去世)原有房屋25间,其中两进楼屋23间中式平房一间,简易平房一间,座落在南京市双龙巷17号。吕和鸾于1943年出典给戴元培(于1971年死亡),典金伪币拾元整,典期至1950年,届满后因吕家无钱回赎,戴家无钱购买,双方又立续典契,典期至1953年,此后仍因上述原因,再次续典,典期至1962年6月14日届满,典金累计中熟米三万三千市斤,折合人民币3760元。戴元培承典该房用于开设旅馆,店号:钟和旅社。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由戴元培(因当时被判刑)的妻子杨月娥申请,将钟和旅社的全部资产,包括典金3760元入股。公私合营后,旅馆店号改为华秦旅社,原属南京市福利事业公司即现在的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杨月娥留用从业,并按规定领取股金定息。
  1979年以来,吕萍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返还房产。
  1987年南京市玄武区房地产管理局仲裁。
  (1)争议房屋产权归吕静林、吕萍共有,吕萍、吕静林付给服务公司人民币3760元;
  (2)在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使用该房期间收支互不结算。对此,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不服,于同年7月向玄武区法院起诉认为“仲裁”无法律依据。服务事业公司也承认是房屋典金入股,但认为承典权转给他们了,现已过三十多年,吕家要求回赎房屋,已超过时效。不应允许,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屋产权没有转移,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产权应属吕萍、吕静林所共有,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准予回赎主要理由:该产权尚未转移他人,而1956年公私合营时,承典人仅将典金入股未涉及产权,虽期满二十多年,但1979年吕家就提出回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时效的规定是1984年生效,故吕家要求回赎房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时效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产权于1956年就已纳入改造,根据国家房地产局1965年105号文件精神,无论典期是否届满,改造前允许回赎,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我院在讨论中也有两种意见。
  ①一种意见认为争议房屋已被改造不应返还,房屋不应归吕萍、吕静林所有。尽管在1956年清产定股通知单上固定资产栏“空白”这只是工作上的失误。该营业用房实际上随企业公私合营,已改造几十年了,房屋典金入股,视为房产入股,原房屋不应返还,同时,二十多间旅社房屋如果作为未被改造而发还。对大批公私合营时的小业主“连家店”房屋被改造掉和出租几间房屋被改造的人影响很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但考虑到改造时没征求原产权人的意见,也没给其定息,现可对吕萍、吕静林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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