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2011年02月25日08:2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表明《物权法》并非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即“民事关系”,《物权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如下: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就是说,有关各种对财产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的行政管理不受物权法的调整,而应当由行政法等来调整。 2.物权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此处所说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动产等有体物,而不包括各种无形财产。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调整因为无形财产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债权、知识产权不适用《物法》,而适用《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他法律。 3.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无论富人还是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比如税法。此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予以保障,这些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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