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可见,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一项权利,其他人不得无故侵犯。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务费用。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是两回事,不能混在一起,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并不丧失参选业梦移拶会的权利。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要求其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阻止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这样规定体现了对业主权利的尊重,但并不意味着放纵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毕竟,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是其义务,业主委员会委员更应以身作则,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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