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

2011年02月25日08: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不能。因为按照规定,前期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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