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所有权应怎样行使? 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区分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所有权通常是指在将建筑物分割成各个不同单元部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所有权。《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专有部分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专有权的行使而言,由于相邻关系的存在,专有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共同利益,任何专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只能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都要考虑到全体区分所有人即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财产的安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区分所有权人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而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搬人易燃易爆物品,在供居住用的住宅内经营餐馆、卡拉OK,甚至从事色情业等,损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基于此,《物权法》第71条在规定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益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