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财产由谁代表行使? 《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根据具体的法律,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