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
二、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作出相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