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2011年02月25日09:0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 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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