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可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011年02月25日09:0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业主是否可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所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一个大原则,只有在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才可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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