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原来的第10条第2款“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删除,因此,我们可以将以前所说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理解为应以建筑面积的多少来计算,结合其他条文来说,业主大会决定任何事务,业主参与投票都必须通过建筑面积和人数两个要求。
在涉及物业服务的事项中,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除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外,其他事项现在只需1/2以上同意。但是否说门槛降低了呢?也不好说,因为新规定又增加了一个程序,就是对业主人数的要求。现在房产投资很多,有的消费者一人购买几套甚至几十套房子,也有很多是两个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子的,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建筑面积过半,但人数不能过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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