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反对家庭暴力,对于保护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自古即有,但人们一直以为这是私事,是一种羞耻,而不愿公之于众,前承妇女法律援助与服务中心的一些自愿者曾对碑林法院的离婚案卷进行了一百份抽样分析,发现在这些案例中,虽无一例直接提及家庭暴力,但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在法庭陈述中都或多或少提及了身体暴力。
对于家庭暴力的外延,人们公认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但其内涵却一直不甚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是采用主观的标准还是采用客观的标准来判定?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来解决。家庭生活的模式是千差万别的,有的相敬如宾,有的却是争争吵吵……如果采用主观标准,即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来决定家庭暴力。这样作,首先有可能因为当事人对问题认识的千差万别,而使标准无法统一,有违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其次,有的当事人自我权利意识极低,尤其是某些农村妇女,已被打致残都没有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采用主观标准何以保护这些人的权利?如果采用客观标准,法律明文规定什么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家庭暴力,标准到是统一了,可又有可能侵害一部分公民的权利,有的家庭本就是打打闹闹一辈子的,如果法律强行干预,对他们的权利就是一种漠视,正确地定义家庭暴力,有利于法律的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家庭暴力采用何种标准进行界定,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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