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准备和注意事项

2011年02月25日09:4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前准备和注意事项

一、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 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再次是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 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感情不复存在,爱情已经转移的时候,离婚就成为最后的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夫妻之间的沟通,虽然可能无法沟通,但是应当尽力去偿试努力。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帐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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