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除有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标的物灭失等之外,它还有自己独特的消灭原因。根据《物权法》第17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这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最常见的原因。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人以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等方式就其价款使债权受偿后,无论是否全部得到清偿,担保物权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这里的“放弃”是指债权人的明示放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主要是指《物权法》的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或者专属于某一类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例如,《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这就是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