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浮动抵押中,如何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进行保护?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的规定,浮动抵押设立在登记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浮动抵押是对现有的、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厍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那么对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就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极其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另外,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正常交易活动中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 3.买受人必须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具备这三个条件,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