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应当是怎样的性质?

2011年02月25日15:1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应当是怎样的性质? 各地拆迁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地方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这个部门可以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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