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地役权的期限?

2011年02月25日15:2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怎样确定地役权的期限? 当事人设定地役权,其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更不得约定为永久期限。例如,供役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立地役权时,就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因此,《物权法》第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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