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怎样处理“先租后押”的房地产租赁关系? “先租后押”即《物权法》第190条所讲的“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情况。例如,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由于抵押的特点之一是抵押人和被抵押人之间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这就使抵押人自己将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成为可能。在“先租后押”的情况下,抵押财产的实际使用权、占有权已归承租人。这样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后,对债权人自己的将来利益有可能构成影响。因此,《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