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什么是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什么是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占有权的请求权。即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占有物。《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须以他人的积极侵夺行为为要件,如动产被抢、被盗,不动产被霸占等。没有他人的积极侵夺行为则无此请求权,如借用人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用物,遗失物被拾得人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受到妨害时,请求停止或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即占有人的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不能完全地支配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妨害占有与侵夺占有不同,占有人并未失去占有,只不过是占有的现实状态受到妨碍,如堆放杂物在他人的庭院,施放超过规定要求的烟、气、声、震动等。 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的物受到危险时,请求学除该危险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林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林地的危险。另外,这种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若请求权行使时危险已经消失,则不得请求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