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住户不能随意在小区内私自开设小卖部。小区内房产的使用功能为住宅,而私自开设小卖部已经将住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此外,私自开设小卖部也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整体规划。《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依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功能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利用,这是每位业主在购买产权时与其他业主默示订定的契约义务,小区的《管理规约》应对此有所反映。即使小区未制定《管理规约》,或者所制定的《管理规约》未对业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私开小卖部的行为仍然属于一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对私开小卖部的行为予以纠正,同时,有关业主也可对此以相邻权关系纠纷为由提出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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