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动产质权?什么是出质人、质权人、质物? 动产质权是传统的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其他不可转让物不能设定质权外,其他动产均可设定质权。《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是指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债务人用自己的物品出质,则此时出质人就是债务人本身,如果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物品出质,则此时出质人就是该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出质人均为债务人,债务人将自己的物品出质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代为保管,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依法就质物优先受清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不自己出质,而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出质,由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第三人的动产优先受清偿。质权人是指占有质物的债权人。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 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抵押担保的核心所在。因为质押是以质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清偿。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可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