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什么效力?《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

2011年02月25日16:0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什么效力?《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与《担保法》有什么不同?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该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该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改为了“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主要是考虑,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而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的公示原则。如果将抵押合同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登记。那么,某丙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认为不登记抵押合同就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业主维权知识排行榜
业主维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