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认购金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

2011年02月25日16:0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向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认购金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

房屋认购金并不属于定金,房地产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需要悉数归还。要有定金的效力,一定要在认购书中明文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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