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发布试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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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发布试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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