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小徐结婚5年后于去年离了婚。离婚没几天,小刘听说小徐的单位为每位职工都交纳了住房公积金。于是便又向小徐要求分割公积金。小徐承认自己名下有3万余元的公积金,但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小刘能分割这3万余元的公积金吗?
房地产律师答疑:
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一般为职工工资的5%到12%。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刘是有权分割这3万余元的公积金的。
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离婚后才发现有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是完全可以再次起诉的。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小刘提起了诉讼,小徐也可以提出反诉,同样要求分割小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