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可否确认为房屋买卖?

2011年02月25日16:3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可否确认为房屋买卖?   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8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指出:
  你院《关于邓子明与程梅玲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调查:邓子明、邓炎明于1976年12月经中人说合与程梅玲达成借钱、借房协议,并立有字据。该字据载明:“邓子明、邓炎明情愿将自己……东厦房四间(院子从正中划开后的东半部分)借给程梅玲,而程梅玲则借给邓子明、邓炎明二人人民币一千四百元整,双方经协商无争议永不翻悔”。1981年程梅玲以双方不是借钱、借房,而是房屋买卖为由要求过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983年邓炎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退房。
  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立借钱、借房字据,关系清楚,性质明确,且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产权人仍是邓家。程梅玲以字据上未写明期限及写有“永不翻悔”内容等为由而否定借用关系,并要求确认为买卖关系,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本案应按“两借”关系处理,不能视为买卖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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