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 要件: 1、地方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1)目录; (2)项目立项申请文件(请示); (3)项目立项呈报表; (4)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7)相关部门的审查结论性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结论性意见; (8)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9)其它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 (10)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 (11)图件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及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实测现状图、规划设计图); (12)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 (13)其它相关资料。 2、省级投资联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1)目录; (2)项目立项申请文件(请示); (3)项目立项呈报表; (4)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发; (7)相关部门的审查结论性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结论性意见; (8)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9)其它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 (10)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 (11)图件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及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实测现状图、初步规划设计图); (12)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 (13)其它相关资料。 3、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1)目录; (2)项目立项申请文件(请示); (3)项目立项呈报表; (4)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规划设计及工程概算); (7)农、林、水、环保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结论性意见或专家评审结论性意见; (8)涉及开发未利用地的,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9)涉及废弃园地、废弃林地、废弃水面等地类开发整理的,须附具相关部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0)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附搬迁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11)涉及坟地搬迁的,须附相关资料; (12)涉及工矿复垦的,应有业主或使用权人同意复垦的明确意见; (13)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群众对土地权属、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14)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批准权环保部门确认意见; (15)图件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及平原地区比例尺不小于1:5000、丘陵地区不小于1:2000的实测现状图、规划设计图); (16)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 (17)其它相关资料; (18)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的电子报盘。 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入库申报须提供资料: (1)目录; (2)项目立项申请文件(请示); (3)项目立项呈报表; (4)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二级地类);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规划设计及工程概算); (7)农、林、水、环保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结论性意见或专家评审结论性意见; (8)涉及开发未利用地的,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9)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应附有效的同意取水证明; (10)需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应附有效配套资金承诺函; (11)涉及废弃园地、废弃林地、废弃水面等地类开发整理的,须附具相关部门明确的意见; (12)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附搬迁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涉及坟地搬迁的,须附相关资料; (14)涉及工矿复垦的,应有业主或使用权人同意复垦的明确意见; (15)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群众对土地权属、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16)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批准权环保部门确认意见; (17)图件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及平原地区比例尺不小于1:5000、丘陵地区不小于1:2000的实测现状图、规划设计图); (18)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 (19)项目效益测算表; (20)其它相关资料; (21)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的电子报盘。 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申报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程序合法;申报图件清晰;地类图斑等准确。 (2)审查 相关处室经办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耕保处。耕保处根据各处室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汇总意见。 (3)再审查 耕保处负责人根据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现场踏勘意见。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踏勘意见、有关处室意见和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意见形成《×××项目立项会审表》、《×××项目厅长办公会议审查表》等 (4)审核 处室负责人对经办人员形成的审查表、会审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审查表、会审表签署同意提交厅长办公会或者会审的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签署退件意见,退厅报件大厅。 (5)审定 厅领导或会审会、厅长办公会对耕保处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结论性意见。 (6)下达批复、上报备案 经办人员根据厅长办公会或者会审会纪要起草项目立项批复,经厅领导签署后下发项目申报单位。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行文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办理时限:地方耕地占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30个工作日;省级投资联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4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