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和父母居住上海市南市区的一套公房内。2003年12月范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婚后李女士从静安区娘家所买的商品房内搬到范家和范先生的父母同住。2004年5月,该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拆迁政策,范家共得到拆迁补偿款60万元。2004年7月,范李俩人离婚,李女士提出分得拆迁费15万元。但范先生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李女士是否有权分割该拆迁补偿款?
房产律师解答:
范家被拆迁的房屋为公房。而有权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的是房屋的同住人。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所谓其他住房是指取得的福利性质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所谓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同时,该《解答》中还规定,“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据此,李女士原居住的娘家的房子是商品房,故其虽然在被拆迁房里未住满一年,但仍属于同住人,应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元的拆迁款。
特别提示: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争议各方能否认定为同住人为关键要点。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不能视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对父母居住的公有住房所享有的居住使用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取得、派生的。故在居住使用的公有房屋被动迁后,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所得的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仅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而无权主张分割动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