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确性权利效力推定”?怎样理解不动产权属证书在法律上的效力? 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凡是已经登记的物权,推定登记记载人为法律上的权利人,登记记载的权利视为真实、正确的权利;登记记载的权利人的物权及其对该权利的处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登记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就应当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发生产权争议时可以用来作为确权的证据。但是,权属证书只是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所制作的,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应当以登记的变动为依据而并非以权属证书的移转占有为依据。也就是说,即使权属证书移转给他人占有,如果登记的内容中没有记载物权的变动的,物权本身并不发生变动。证书的占有人不能以其占有了权属证书来主张某项物权。 在登记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就应当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法本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属证书只是享有某生活上不动产物权的凭证,一旦发生产权的争议,权属证书可以用来作为确权的证据。但是,权属证书只是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所制作的,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应当以登记的变动为依据而并非以权属证书的移转占有为依据。也就是说,将权属证书移转给他人占有,如果登记的内容中没有记载物权的变动的,物权本身并不发生变动。证书的占有人不能以其占有了权属证书来主张某项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