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违法纠纷案 2006年3月5日,江都市某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长张某突然被部分股东“踢”出了董事会。 张某遂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称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撤销相关决议。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张某被股东会选为新一任董事长。当时对《公司法》一无所知的张某认为,只要股东、职工认可自己,自己就是董事长。至于在工商部门里登记的董事长名字是谁,这无关紧要,因此他没有要求公司到工商部门去变更登记。而在2006年3月5日的股东会会议上,部分股东提出,2003年的董事会换届选举因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所以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会议应以该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额来计算分发选票,该公司现仅有部分股东表决,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粮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