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属于小区建筑规划内的共用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权。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出租小区外墙。业主对小区外墙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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